很多女性在工作场所和生活中都遭遇过性骚扰。 然而,公众往往并不认为言语骚扰、强行纠缠等是性骚扰的一种。
不过,虽然国内司法、学界、女性等界对性骚扰的定义和表述存在一定差异,但总体而言,性骚扰普遍认为表现为言语、行动、人为环境三种方式。
即:用猥亵语言挑逗受害人,故意触摸、碰撞异性身体敏感部位,布置让人产生性感觉的环境。
尤其是言语性骚扰,其实发生率很高,但很容易被大众当作玩笑或漠不关心而忽视。
女子在健身房遭私人教练言语骚扰
7月9日,湖南长沙的张女士向《爱夜女孩》节目组求助,称自己在当地一家健身房办理私教卡后,遭到安排的私人教练陈某的骚扰。在健身房里,不断对她的衣服和体型发表评论。 要有判断力。
张女士说:“他没有强奸我的身体,而是强奸了我的灵魂和人格。”
那么陈教练到底做了什么让张女士如此反感呢?
张女士向记者讲述了陈教练的做法。 起初,陈教练只是口头上夸赞张女士漂亮,但后来逐渐演变成了:
“当我看到一个美丽的女孩时,我会多看两眼,吹口哨什么的。美丽的女孩应该为受到这样的待遇而感到荣幸。”
“你的胸很大,是我喜欢的尺寸,但你的屁股有点小。”
“你应该穿黑色丝袜和紧身裙去健身房。”
记者随后陪同张女士前往健身房。 面对张女士的指控,陈教练微笑着坚称自己只是开玩笑,并没有碰张女士,不构成实质性骚扰。
那么,是否真如陈教练所说,不触摸女性私处就不构成性骚扰呢?
律师解答
《民法典》规定,如果有人通过言语、言语、图像、身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,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
因此,陈教练的言论可能构成性骚扰。 并不代表他没有触碰张女士的敏感部位,不构成性骚扰。
如果女性经常遭受言语性骚扰,可以保留与对方的录音、屏幕录像和聊天记录等证据。 不仅可以报警立案,还可以追究对方民事赔偿责任。
如果女性经常遭受言语性骚扰,可以保留与对方的录音、屏幕录像和聊天记录等证据。 不仅可以报警立案,还可以追究对方民事赔偿责任。
法律链接
一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一十条
通过言语、言语、图像、肢体动作等违背他人意愿实施性骚扰的,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 机关、企业、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,预防、受理投诉、调查处理,预防和制止利用职权、隶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。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第四十条
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。 受害妇女有权向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投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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